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上 訴 人 蔡東宏被 上訴人 群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賴淑珍被 上訴人 賴振嘉

陳佳青楊國倩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或無效),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4,335元;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欠繳之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4,335元)及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6,00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日期: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