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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春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碧貞間清償借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裁判案由:清償借務
裁判日期: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