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7號上 訴 人 王俊傑 住彰化縣○○鎮○○巷00○0號
陳俊霖 住苗栗縣○○市○○街○○○巷○○號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貞君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A2被上訴人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