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67號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被 告 林祚權
林淑精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83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