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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 長鴻特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綉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速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日期:2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