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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4號上 訴 人 林鳳英

陳楷文陳楷元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簾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