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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4號原 告 張嘉芳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被 告 昭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俞雄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就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

6 月1 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