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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 告 涂黃素珍

涂明舜被上訴人即被 告 涂琍琍

明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進圭

涂進錫兼法定代理人 涂瑪琍

涂惠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日期: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