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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被 告 陳尚汶

林海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02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對被告2 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係代位訴外人楊隴

翬、王玥雅對被告2 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訴外人楊隴翬、王玥雅對被告2 人另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現正由本院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302 號民事案件審理中,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02 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原告請求依法裁定停止訴訟(見104 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因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

302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