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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號原 告 陳李芙蓉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被 告 陳仲釧

陳仲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