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號原 告 陳李芙蓉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被 告 陳仲釧 陳仲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