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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逞遠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榛即才鴻元汽車修配廠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7 號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

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