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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張䕒云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被 告 朱文國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日期: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