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張䕒云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被 告 朱文國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