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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88號給付頭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頭款
裁判日期: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