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王柏翔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張碧珍(原名詹張碧珍)即 被 告
王月明王旭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