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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調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李如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毅萍等人因104年度調訴字第3號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