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王偉鴻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王來傳
張王雪芬王雪芳王雪玲共 同 王國泰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王偉鴻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王來傳
張王雪芬王雪芳王雪玲共 同 王國泰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