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蔡根生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沈崇廉律師被 告 林漢武

李金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