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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 劉茂奇被上訴人 柯月春

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三羿

一、上訴人與柯月春等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案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被上訴人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本院查詢資料仍係陳三羿,並非上訴狀所載林振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