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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 告 徐美却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 代理 人 蔡仲威律師

洪鈴喻被 告 徐森林

徐幸君徐愛軫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華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土地贈與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及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係本於其所主張原告與被告徐森林之被繼承人徐陳玉珠所為之遺囑無效,而原告對被告徐森林已另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現正由本院以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案件審理中,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兩造就裁定停止訴訟與否表示意見(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因認於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日期:201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