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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 告 徐美却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洪鈴喻被 告 徐森林被 告 徐幸君

徐愛軫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兩造就裁定停止訴訟與否表示意見後,認於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家事事件業經裁判,且原告已具狀要求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日期: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