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35,74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0,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