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廖義盛即原審被告 之1被 上訴人 李園會即原審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4號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892,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