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廖文卿
廖昇陽廖麗佳廖珮伶上列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錦郎律師上列上訴人4人與被上訴人黃登煌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4人不服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4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廖文卿應單獨給付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49,219元,上訴人廖文卿等4人應連帶給付部分核定為4,752,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44,802元(上訴人廖文卿單獨給付部分)、72,186元(上訴人廖文卿等4人應連帶給付部分),未據上訴人4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