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 告 許金松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被 告 兼附表當事人之被選定人 何有健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被 告 陳怡伶
呂天賜張素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方振偉
方振宏被 告 許國良
黃慧玲莊嘉德陳羽琳林國欽阮雪賢許美玲何游惠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金福被 告 王淑貞
許素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連發被 告 曾治松
林秀桂金惠怡游勝芳游勝德李東漢陳裕雄林鶯華鄒秋玉林晴鋒羅存維蔡立翔徐維德陳仁達鄭義隆洪鈺萱賴文政鄭美寶張維修唐水筆劉碧綢蘇麗玲蔡垂銓林照杰江茂盛張福來蔡菁菁馬秀蘭藍玉聲陳碧青陳仲豪楊美芬周岳禧詹 移林玉素鄭能心張瑾沛余國光劉裕勝鄒國樑賴宥任徐智宏徐菊美柯建成林飛龍陳美君王秀英陳鳴倫陳秋月林育民葉嘉惠鄭文玲詹紅雪黃佩雯蘇碧川蘇姿樺哈潤簪鐘淑珍謝武郎黃家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㈡應補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列判決原本附件所示之附表㈡,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