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珊甯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德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 月16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