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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林政達被 告 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平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峰公司)於民國

104 年1 月20日邀同被告陳平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借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原告則將借款分2 筆即16,400,000元、6,300,000 元貸放予被告嘉峰公司。詎第1 筆借款16,400,000元部分,被告嘉峰公司最後一次繳息日為104 年5 月7 日,斯時本金餘額為3,175,102 元,利息自104 年5 月7 日起算,違約金部分依兩造簽訂之「外銷貸款約定條款」第9 條,係自發生逾期後計算,而本筆借款被告嘉峰公司應於104 年6 月7 日支付本息,故自104 年6 月8 日起算違約金。至第2 筆借款6,300,000 元部分,被告嘉峰公司最後一次繳息日為10

4 年5 月22日,斯時本金餘額為3,306,856 元,利息自10

4 年5 月22日起算,違約金部分亦係自發生逾期後計算,而本筆借款被告嘉峰公司應於104 年6 月22日支付本息,故自104 年6 月23日起算違約金。

(二)又被告嘉峰公司現因存款不足退票5 張、金額2,778,837元,被告陳平坤退票金額更達10,000,000元,且被告嘉峰公司自104 年5 月7 日後即未依約繳款,依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之「違約情事及處理條款」第1 條第5、7 款約定,原告已喪失借款之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 條亦有明文。又按「除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或部分到期(以不同字體印載者為個別議定條款):(五)依破產法或其他法令聲請和解、更生、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或有退(補)票紀錄、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七)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時。」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約定書之「違約情事及處理條款」第1 條第

5 、7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權書、綜合授信約定書、外銷貸款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存放款歸戶查詢畫面、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帳戶主檔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至21頁、第45頁至48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法 官 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