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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何瑞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被 告 何茂良

張俊雄林金紗尤月女何瓊枝黃坤旺黃坤鴻黃瑞斌黃淑卿黃淑鑾何英仁何炩宜柯何蕙焄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