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 謝一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節、詹炳瑩、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謝秉叡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43,86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1,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江宗祐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