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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 告 群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貞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被 告 蔡東宏

楊育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本院於105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於105年8月11日宣示判決後,經該民事事件之原告蔡東宏(即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復經上訴人蔡東宏撤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12月16日105中分東民宙決105上439字第16037號函文可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王振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股份
裁判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