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原 告 郭茂鏞
張鎮麟即張進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被 告 劉秋幸訴訟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複代理人 王沐蘭被 告 李慎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24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