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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抗 告 人 郭茂鏞

張鎮麟即張進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相 對 人 劉秋幸

李慎廣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秋幸、李慎廣間因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本院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