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蔡泉泰法定代理人 蔡垂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和等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7,944 元(計算式:1,290,55
5 元+2,467,389 元=3,757,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