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育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廖淑貞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2萬7,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2,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