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5號原 告 劉運獅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劉運榮之遺產管理人

劉徐春美劉志宏劉志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張右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分配合夥利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裁定在卷可佐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日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