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 訴 人 曾建源被上訴人 林豊松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關於被上訴人聲明所涉「以共有物分割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部分是否明確、暨依土地登記相關法令能否辦理,尚有不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洪瑞隆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