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曾建源被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林豊松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五行,暨事實及理由欄「
壹、程序方面」,關於臺中市○○區○○段○地地號之記載,其中「977之5地號」應更正為「997之5地號」,「977之6地號」應更正為「997之6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997之5地號」誤繕為「977之5地號」、「997之6地號」誤繕為「977之6地號」,見原判決附表編號3、4),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洪瑞隆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