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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75號上 訴 人 黃騰立(即黃李綉鸞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施文卿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洪翰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騰立為上訴人黃李綉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黃李綉鸞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提起本件上訴後,業於105 年12月12日死亡,黃騰立為其繼承人之一(其餘繼承人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黃李綉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茲因黃騰立於黃李綉鸞死亡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並經其餘原告具狀表示無法與黃騰立取得聯繫,為利訴訟程序之進行,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黃騰立為原告黃李綉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日期: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