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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續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續字第4號請 求 人即 原 告 劉敏俐訴訟代理人 張郁坤相 對 人即 被 告 德川家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56號),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3日在本院成立和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請求程序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請求人即原告請求繼續審判意旨略以:原告當時即表示不和解之立場,仍要繼續訴訟,當時原告不懂法官之意思,正向法官請教疑問時,法庭工作人員突然拿一份文件指著空格叫原告簽名,原告返家後左思右想仍不瞭解所簽署文件為何?當日下午5時前致電書記官,再於105年5月4日上午9時致電書記官瞭解清楚後發現與原告不和解立場相違背,馬上在電話中向書記官表明不和解的立場不變,故請重新審視法庭錄音,確認原告不和解仍要繼續訴訟。被告事後踐踏法院勸合美意,不但沒有恢復原告應有權利,甚至於105年4月9日舊案重提,又再作一個同樣內容的決議,再一次侵犯原告權利,請就本件為明確判決,讓原告可自由出入社區大樓內,並復原B1停車場#64、#65停車位後方監控鏡頭及恢復調閱權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本院繼續審判。

二、按當事人對於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0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自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該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9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兩造間訴訟上和解成立於105年5月3 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訴字第3056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全卷查核無訛,請求人於105年5月4日具狀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未逾前開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其請求自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又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私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如和解有內容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序良俗,或和解有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錯誤應受民法第738條之限制)等情事;而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如和解之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訴訟代理人無特別代理權等情形。且該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之有無,悉依和解成立時之狀態決之,不包括和解成立前存在或和解成立後發生之事由在內,從而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之情形,自無繼續審判之可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00號判例意旨參照)。至當事人主張訴訟上之和解未成立或無效、經撤銷請求繼續審判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8年7月19日28年度決議、司法院院解字第3225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本件請求人雖執前情為由,請求繼續審判,惟查:㈠兩造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56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下

稱前案)繫屬中,於105年5月3日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成立之和解內容為:「壹、確認民國104年9月20日德川家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動議及決議第一案及第二案即下列決議內容無效:1、店面住戶除有修繕必要,非經大樓內住戶同意或邀請,不可隨意進入大樓建築內,此一決議列入社區規約。2、監控錄影畫面需先申請經管委會同意後始得調閱。若需錄影則由警察單位申請或經畫面相關人士同意始得錄影拷貝。3、監控鏡頭安裝需依住戶需要設置,不應因個人需求設置。4、B1停車場#64及#65停車位後方新增設的監控鏡頭需拆除。貳、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和解(下稱系爭和解)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查核無誤。

㈡經核系爭和解,乃經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同意而成立,

過程中承審法官已將系爭和解內容與兩造確認無誤,請求人於和解筆錄第參項原記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時,雖曾表示如此不願意和解,然經被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同意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後,請求人即對法官告知和解內容表示「好」,且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均於系爭和解內容之和解筆錄簽名表示同意,另經勘驗系爭和解過程錄音大略如下:

法官:現在和解的內容跟你要請求的一樣。

原告:那以後我可以搭電梯上去晾衣服。

法官:那個我不知道,這不在我們這一件的範圍,這件事針對這兩個議案,確認的兩個議案無效。

原告:喔。

………法官:我也沒有辦法跟你講太多,你起訴的範圍,我們才有

辦法作裁判,至於你能不能上去不在我們這一件的範圍,這樣瞭解嗎,你先生應該瞭解吧。

原告訴代:如果這要會不會衍生一些糾紛,比如我們要上去,他們不讓我們上去,這樣又要告來告去。

法官:判決也是判這兩個議案無效而已,無法判決你可以上去。

……原告:那費用呢。

原告訴代:因為有判決違反公寓大廈才無效,這樣才不會以後我們要上去他們又刁難。

法官:今天要先看表決人數,表決人數沒有過半,根本就不能做成這個決議。

原告訴代:但有無違反公寓大廈條例。

法官:這還沒到那塊,判決也不一定會寫到那塊,因為票數沒有過半,還不需要看他有沒有違法。

……原告:那費用,裁判費現在要怎麼付。

法官:全部都他們付。

原告:全部都他們付。

法官:對,我們3分之2退給你,其他3分之1他付,這樣可以吧。

原告:庭上那可不可以,他直接付給你,你全部退給我,他不會退給我的。

法官:我們只是寫在和解筆錄裡面。

……原告:所以變成他要退給我。

法官:我們和解筆錄會給你寫。

原告:喔喔。

……原告:所以裁判費我們都不用付。

法官:你已經付了。我們會退你3分之2,其他3分之1你跟他要。

原告:好。

……(整理和解筆錄內容。)法官:確認無效的是這4項,第1個是第1案,2、3、4是第2案。

原告:嗯。

法官:這上次幫你整理聲明時,有給你確認過,現在就是確認這個全部都無效。

原告:好。

……原告:第2項意思是什麼。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法官:因為你還有備位聲明,其他一堆撤銷阿。

原告:這樣是撤銷嗎,無效比撤銷還大。

法官:要先無效,所以你後面那些不用再主張的意思。

……原告:這上面沒有寫被告敗訴,可以寫上去嗎。

法官:不行,確認無效,判決也不會寫被告敗訴,只會寫確認這個決議內容無效,這樣子。

原告:喔。

……被告:無效是因為表決人數的關係才無效。

法官:現在就和解了我就不用去看他的原因。

……原告訴代:現在有個疑問,如果他們又通過一個議案,不准

我們上去,侵犯到我們的權利,這樣我們還要再跑法院嗎。

法官:本來就是這樣。

原告:再來告,他們如果舊案重提,我們就再來告,是不是。

法官:對阿。

原告:哦。

上開對話內容有前案105年5月3日庭訊錄音光碟、錄音譯文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會同請求人當庭勘驗無誤(見本院105年5月31日調查筆錄)。

㈢綜上,系爭和解內容於105年5月3日當庭製作時,請求人對

和解筆錄記載提出詢問,經法官逐項與兩造確認和解內容後,請求人當庭表示「好」至少2次。且系爭和解內容經兩造同意後始製作完成,交由兩造閱覽無誤而簽名,是請求人於和解時實已充分瞭解和解內容及文義,並無所指不瞭解或法官未告知和解內容之事實,則系爭和解自屬合法有效成立,而無何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請求人以相對人事後又做成其他決議內容,反悔而指摘未瞭解和解內容、不知簽署係和解筆錄等語,與事實不符,殊不能認為可取。是其執前情主張,揆之首揭說明,應認無理由。

㈣至請求人主張應由本院為「讓原告可自由出入社區大樓內」

之判決乙節,惟請求人於前案訴之聲明僅為確認如系爭和解之決議內容無效,並無關於此內容之聲明,亦無請求被告一定不作為內容之聲明,故本院於前案亦無從為該內容之判決,附此敘明。

五、另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80條第3項規定,於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準用之,故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者,法院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依前所述,系爭和解並無請求權人主張之事由,聲請人之請求在法律上顯不得據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請求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