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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事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 告 人 董玉鳳抗告人與相對人賴詮穎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1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