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63號抗 告 人 劉正勝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事聲字第63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
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63號抗 告 人 劉正勝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事聲字第63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
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