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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票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黃耀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宣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為黃耀麟或謝宗豪?若為黃耀麟,請補其聲請

狀末之簽名或蓋章;若為謝宗豪,請更正聲請人姓名及資料。

㈡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