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黃耀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宣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為黃耀麟或謝宗豪?若為黃耀麟,請補其聲請 狀末之簽名或蓋章;若為謝宗豪,請更正聲請人姓名及資料。 ㈡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