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770號聲 請 人 洪德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8年7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83410448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又該公司雖向法院呈報洪聖傑為清算人,惟清算人洪聖傑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具狀辭任清算人一職,依上開說明,應以相對人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列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又依台端105年11月11日補正狀所提相對人廢止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其董事長為「洪木聯」,董事為「洪崇焜、洪陳美玲、洪黃秋華、洪德林」,洪木聯及洪崇焜之繼承人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並非該公司董事,請台端查明確認105年11月11日補正狀所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請改列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