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77號聲 請 人 黃鈺貽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英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本件之提示日及聲請人狀末簽章。㈡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伍佰元,溢繳部分請聲請退費,並附聲請人存摺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