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票字第 6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77號聲 請 人 黃鈺貽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英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本件之提示日及聲請人狀末簽章。㈡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伍佰元,溢繳部分請聲請退費,並附聲請人存摺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