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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2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677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代 理 人 賴科文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張磊頌

張磊崙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道東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 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道東於民國 103年9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鈞院債權憑證、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以上均影本)、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道東於103年9月4日死亡,尚有張磊頌、張磊崙即本件相對人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及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李道東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