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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199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37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林彥甫債 務 人 范明珠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消費借款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消費借款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計收逾期費用陸佰元之違約金。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