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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10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債 權 人 蔡仁豪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瑞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於105年5月10日之陳報狀聲請人與狀末具狀人之印文

仍相異,如本件債權人係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記載。

㈡查報債務人「正誠汽車」之正式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