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110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李建寬債 務 人 蘇南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三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