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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7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2號債 權 人 劉祐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加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應提出足以釋明債權人合法解除系爭合作契約且得請求返還股金之證據資料(如兩造是否就一造得解除契約之情形及解除契約後兩造對於如何返還股金予以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