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債 權 人 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本件利率請求非純依票據關係,敘明依何法律關係請求。
若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又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提出民國105年4月份未繳納之管理服務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