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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2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債 權 人 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成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㈡本件利率請求非純依票據關係,敘明依何法律關係請求。

若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又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提出民國105年4月份未繳納之管理服務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