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31號債 權 人 賈惠安債 權 人 林金閣債 權 人 翁燕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百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債權人就系爭債權得請求之總金額為何(台端於原
因事實中請求債務人履行協議書約定,給付一部份款項新臺幣伍仟萬元,惟仍應敘明協議書金額二十億元中,債務人未履行之各期債務及其金額)。
㈡請敘明請求之金額係協議書中各期給付金額中何筆債務,以特定一部請求之給付範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