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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30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31號債 權 人 賈惠安債 權 人 林金閣債 權 人 翁燕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百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債權人就系爭債權得請求之總金額為何(台端於原

因事實中請求債務人履行協議書約定,給付一部份款項新臺幣伍仟萬元,惟仍應敘明協議書金額二十億元中,債務人未履行之各期債務及其金額)。

㈡請敘明請求之金額係協議書中各期給付金額中何筆債務,以特定一部請求之給付範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11-29